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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》(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)规定,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:
(一)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;
(二)车货总宽度超过2.55米;
(三)车货总长度超过18.1米;
(四)二轴货车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;
(五)三轴货车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;
三辆汽车列车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;
(六)四轴货车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;
四轴汽车列车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;
(七)五轴汽车列车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;
(八)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,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。
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,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:
(一)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,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;
(二)除驱动轴外,二轴组、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,若每轴第侧轮胎为单轮胎,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,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;
(三)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荷之和;
(四)拖拉机、农用车、低速货车,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;
(五)符合《汽车、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、轴荷及质量限》(GB1589)规定的冷藏车、汽车列车、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,以及专用作业车,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。
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图解(总质量限值)
1、二轴货车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。
2、除驱动轴外,图例中的二轴组、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,每减少两个轮胎,其总质量限值减少3吨。
3、安装名义断面宽度不小于425mm轮胎的载货汽车及其组成的汽车列车,其总质量限值不予以核减。
4、驱动轴为每轴第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时,三轴和四轴货车的总质量限值各增加1吨;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并装备空气悬架、且半挂车的车轴之间的距离d≥1800mm的四轴铰接列车,总质量限值为37吨。
5、图例中未列车型,根据《汽车、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,轴荷及质量限值》(GB1589-2016)规定,确定相应的总质量限值。
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图解(外廓尺寸限值)
1、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的长度最大限值为22米。
2、冷藏车的车宽最大限值为2.60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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